預防餵哺母乳歧視及騷擾指引

防止餵哺母乳歧視及騷擾

已修訂的《性別歧視條例》中,在僱傭、教育、及提供貨品、設施或服務等範疇,保障餵哺母乳的女性免受餵哺母乳歧視及騷擾。此外,在共同工作場所的場所使用者(包括受僱於承判商或次承判商的合約工作者、實習人員、義工和共同工作空間的使用者等)之間的餵哺母乳騷擾亦屬違法行為。

大學的平等機會政策亦禁止餵哺母乳歧視及騷擾。

《性別歧視條例》中「餵哺母乳」的涵義

《性別歧視條例》中,「餵哺母乳」的定義包括:女性向無論有否血緣關係的兒童餵哺母乳或為此集乳,及女性屬以本身母乳餵哺兒童,但在相關歧視或騷擾行為作出時並沒有餵哺母乳。

何謂餵哺母乳歧視?

  1. 直接歧視
    直接歧視指在類近的情況下,基於某女性餵哺母乳而給予該女性較另一人(沒有餵哺母乳的女性或其他男性)差的待遇。例如:
    • 一名職員不獲允許在辦公室內的會議室集乳,而其他職員可以使用該會議室作其他用途,如午膳或私人聚會。
    • 一名職員在工作期間用授乳時段集乳,因此在績效評估中的評分較低。
    • 一名學生因在大學校園的公共空間餵哺母乳而被管理場所的職員或合約工作者要求離開。
  2. 間接歧視
    間接歧視指對所有僱員或學生(無論是否餵哺母乳的女性)施加一項要求或條件,但餵哺母乳的女性能符合該要求或條件的人數比例,遠較非餵哺母乳人士為少,並對其中受影響者造成不利,而且不能顯示施加該項要求或條件是有理由支持的。例如,部門推行一項嚴格的工作安排,要求所有職員須連續工作,期間不能休息;但此規定會影響需要授乳時段的職員。除非有理據支持此工作安排,否則可能對餵哺母乳的職員構成間接歧視。

何謂餵哺母乳騷擾?

  1. 針對個別人士的騷擾
    任何人如基於某女性餵哺母乳作出不受歡迎的行徑,而一名合理的人在顧及所有情況後,應會預期該女性會因此感到受冒犯、侮辱或威嚇。例子包括針對一名餵哺母乳女性的冒犯性的笑話/手勢或侮辱性言論。
  2. 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
    另一種形式的餵哺母乳騷擾則是任何人自行或聯同其他人,基於某女性餵哺母乳作出某行徑,而該行徑對該女性造成有敵意或具威嚇性的環境。該行徑不需要直接或有意圖地針對個人。例子包括在工作場所散播針對餵哺母乳的冒犯性批評,及在學生宿舍展示貶低餵哺母乳的圖片。

支持餵哺母乳的良好實務守則

  • 雖然沒有法定義務規定必須為教職員及學生提供專門的設施,大學已在各校園設立餵哺母乳的設施。詳情請參閱學生發展及資源中心網站
  • 餵哺母乳的女性並不是必須在餵哺母乳設施內才可餵哺母乳或集乳。大學鼓勵各部門在可行範圍內為餵哺母乳的教職員提供適合集乳的空間。例如,容許他們使用會議室或多用途室;或在房間安靜的角落加設屏風或簾子,並掛上適當的告示,以供他們餵哺母乳。根據衞生署的《僱主指引─實施「母乳餵哺友善工作間」》,將母乳儲放在雪櫃或冰袋內一般已經安全;亦可將母乳放在茶水間雪櫃自備的盒子內,並不需要分開存放在其他雪櫃。
  • 基於衞生理由,各部門不應要求教職員或學生在洗手間餵哺母乳。
  • 《性別歧視條例》沒有規定授乳時段的次數。以每日工作八小時計算,衞生署建議兩節各 30 分鐘的授乳時段(共 1 小時),僱員並不需提供有關其授乳情況的證明。授乳時段應計入有薪工時,薪金不應因此而被扣減,餵哺母乳的教職員亦不需彌補用於授乳時段的工作時間。
  • 各部門應提供彈性工作安排以支援教職員繼續餵哺母乳的需要。例如:根據衞生署指引,分娩一年後,大部分餵哺母乳的母親每日或需要一節授乳時段。
  • 各系主任/部門主管應認真考慮餵哺母乳的教職員提出的彈性工作安排要求。除安排授乳時段外,有關教職員或會要求安排彈性上班時間,或由全職轉為兼職工作;若工作的固有性質可能對餵哺母乳的教職員或其子女構成健康風險,她們或會要求臨時替代工作崗位。相關情況可諮詢人力資源處。